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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告医院为何这般难

医疗事故认定呼唤新法规
1999-01-30 来源:生活时报 文/格格 我有话说

卫生部门如是说

当一起因手术纱布遗留腹中长达12年之久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最终以20万元的赔偿告终时,人们在为得到赔偿的怀柔县农民于金华感到高兴之余,心里似乎并不轻松。因为,有许多患者及患者家属还在为自己在医院遭受的冤屈是否是医疗事故而奔波。为深入了解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解决方面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卫生主管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仍然实行1987年发布的条例,按照这些条例,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治成植物人;痴呆;双目失明;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缺失一侧眼球;主要脏器受损、需依靠药物或者器物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双手截肢;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者者;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是:两耳全聋;误摘一侧肾脏;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朱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摘除,其子女已亡者。

三级医疗事故是,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其中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缺失任何一手拇指;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肩关节、腕、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脊椎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三级乙级医疗事故: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手术的;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确定医疗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级医疗事故经济赔偿标准是4000元至6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经济赔偿标准是5000元到8000元。

三级医疗事故经济赔偿标准是3000元以下。

记者问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同志:“这些条例都是80年代颁布的,赔偿额度如此小,是否有别的新条规补充说明?”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出台新的条规,近年来都是实行现行的条规。”

按照这些条例,很多人在医院受了伤害往往得不到赔偿,因为他们的伤害还够不上卫生主管部门定的医疗事故。范先生前几天带母亲去医院做手术,术后发现线头留在腹部的疤痕处,多次找到医院,对方竟称:“这不算医疗事故,不碍事,过一段时间线头会自己出来,不会影响什么。”

有些情况,患者只能吃哑巴亏

记者在北京市卫生局的一份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看到这样两段文字:“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程度,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及这个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看到这里,人们不禁为之痛心,过失一方的医院受到袒护。消费者的生命,在医院只能被医务人员掂量着来。

认定医疗事故难上难患者很难找到“庙门”

记者问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同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哪?怎样联系?”对方称:“这是一个临时机构,没有办法联系,成员平时在各家医院各忙各的,出事了才凑一块研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机构,司法部门在举证有困难时,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医疗事故的性质。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是临时拼凑的,除了本系统的医务人员,没有外人参加,所以,鉴定的结果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所以,患者仅为一纸是否是医疗事故的鉴定,就要耗时半年甚至一年。

去年元月19日下午,发低烧的7岁女童杨天琪被家人送至附近的一家区级医院就诊,因输液休克10余个小时,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出院后,杨天琪贪睡、入睡慢、躁动的症状显露出来,一直不能正常上学。由于大脑缺氧时间长,她的智力受到明显的损伤。为了一纸是否是医疗事故的鉴定,几乎跑断了腿,卫生主管部门站在医院一边,为他们说话,结果竟然说这不是医疗事故。

医院已经走向市场为赚钱不择手段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以服务质量差、用人不当、乱收费、销售非医疗用品、财务账目混乱等问题,特别是大量雇佣外地人经营以减少成本,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有的人将国家或集体单位以下属单位的名义代私人办医者申请登记,定为集体所有制单位,有的把挂靠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私人办诊所定为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这些医疗单位经济成分名不副实,不能真实反应所有制性质,给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多年以来,许多部队医院退下来的医务人员自行开办了许多非在编医疗机构为地方群众服务,但由于内部管理不严,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无法掌握它们的情况,致使部队非在编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和管理是一片空白,给外地一些“巫医”、游医和非医务人员钻进这些非在编医疗机构搞非法行医活动提供了方便。今年以来,市卫生局接到多起群众举报,反应一些外地人在某些部队医院机构内行骗。如去年7月28日,天门市一些群众反映天门市农民陈国安、熊华强等人采用高价购来行医执照的办法,钻入某部驻丰台区的非在编医疗诊所,以“祖传秘方”、“神医妙药”为招牌在那里开设所谓的“骨质增生科”、“性病科”等,借病人治病心切和对解放军医院的信任,骗病人上当。他们开的药竟是以少许五香粉加上西药“降糖灵”配制的治糖尿病的成药,成本仅有十几元却高价卖到每瓶1000元。

医疗机构越来越多,严重地扰乱了医疗管理工作,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记者在卫生局了解到,京城的一些大医院的少数大夫,竟然为非法医疗机构拉患者。当患者慕名到大医院挂专家号看病时,某些专家会说:“我给你介绍一家医院,准能治好你的病,你按我留给你的地址去找某某大夫。”但专家介绍的这家医院,可能都是游医,专家每介绍一位患者,都能得到丰厚的提成。

现在,许多医院的临床大夫大量启用外地实习医生和院校的大学生、研究生,患者并不知晓。《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研究生、实习生、进修生在实习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经济赔偿由接收实习的单位和派出单位各负担50%。”事实上,研究生、实习生、进修生在实习中给患者开错了刀,拿错了药,往往不了了之,患者根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医务人员坦言:医院没有给患者知情权

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刘英华大夫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讲,通俗地说,消费者到医院也是一种消费,但这种消费给许多患者带来苦涩。在商场,消费者的权益是明示的,缺斤短两、商品质量有问题怎么办?商场有上墙的服务规范,消费者也知道自己哪些权益受到损害,而医院就不同了,许多患者对医疗过程不了解,对什么是误诊,其界线不清楚,看病只是一种糊里糊涂的消费,医生给患者开药,明明有同样效果的药品,一种是10元,一种是200元钱,可能医生给消费者开200元的那种药,消费者还得说谢谢,消费者不明白医生给开200元的药,是多拿了回扣。医生的药品回扣愈演愈烈,但我没有听说一个消费者反映医生拿药品回扣的问题。

律师认为卫生部门在推诿责任患者打官司劳心费神无结果

北京岳成律师事物所的律师郑兵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近年来,我们接受的医疗官司真是太多了,有死亡的、脑瘫的,举不胜举。正因为这些患者在医院讨不到说法,才找到律师。我们所正在帮一位年轻的母亲打一场医疗官司,1992年,这位母亲在一家医院早产生下一个4斤重的婴儿,这家医院对这位母亲说,医院的条件差,最好将婴儿送到某某医院,那家医院的婴儿保暖箱是进口的,在护送孩子去另一家医院的过程中,第一家医院一个大夫也没有跟去,更严重的是,医务人员严重失职,没有为早产儿带上氧气袋,导致夫妇俩抱着孩子去另外一家医院的路途中孩子已经断了气,第二家医院虽将孩子抢救过来,但孩子已经呆傻。医院对婴儿的父母只字不提责任两个字。婴儿的父母是普通工人,对医学常识一点不懂,对孩子呆傻原因一直不知情,6年来母亲已经为孩子哭瞎了双眼,在一位当医生的亲属的帮助下,才明白孩子是因为早产不带氧气袋造成的,而为早产的孩子带氧气袋,对妇产医生来说,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郑兵先生讲:“我们一直在努力为这位母亲讨个说法,但这确实太难了。医疗事故立法滞后,打医疗官司在取证等诸多环节上比其它任何官司都难打,我的一位做医生的朋友对我说,最好别接手医疗官司,不好打赢。首先,一场医疗官司,确定责任就很难,法院接手案件后,都要求患者家属到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去做医疗事故的责任鉴定,但由于体制的原因,比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卫生局领导,这就使鉴定结果很难真实、公正,很难保证不出‘猫腻’,另外,一些医院为保证自己的医院等级,也会打通关系做一些手脚。”

生命无小事消协为患者维权方面备感无奈

记者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投诉部的李红信先生,他介绍了近年来医疗方面的投诉情况。从1996年1月到1997年2月,接到37件医疗方面的投诉,1997年3月到1997年12月,收到60件医疗事故的投诉,1998年1月到12月,收到医疗方面的书面投诉120件,目前,对到医院看病是不是“消费”这一观点,众说不一,很多人认为,医院不是经营单位,只是公益福利单位,既然不是经营单位,去医院看病的人就称不上消费者,所以不受消法保护。

李红信先生讲,就自己的观点看,去医院看病的人应该也是去消费,这一点,从消协接到的农村消费者对医疗事故的投诉上看更为明显,许多农村消费者讲,我们拿着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去医院看病,医务人员没有给我们知情权,用什么药、打什么针,全都得听他们的,当我们受了冤屈,连个说法也讨不到。

当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上百件投诉信函转到卫生部,卫生部来函称:因为卫生部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所以不能处理。于是,消协的同志又不厌其烦地将投诉信函一件件转到相关的各省卫生厅,有的信函不久竟被退了回来,附上一句注释:不属于我部门管理。剩下的信函石沉大海,也不知道处理结果。按说,中消协的其它种类的投诉,都是有反馈的,唯独医疗事故的投诉不了了知。

李红信先生呼吁,立法机构应该高度重视公民的生命,就到医院看病受不受消法的保护、适合不适合用消法的条款来约束,给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样,消协的同志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心中有谱。

任人评说赔偿应立法保险应介入医疗过程

对患者来说,尽管目前没有处理医疗事故的最好办法,但有关人士还是提了一些看法。刘英华大夫认为,医疗事故的赔偿应立法。长期以来,中国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很全面的法律意识。而近年来患者告医院的增多,主要是受西方的影响,人们从电影上看到国外一起医疗事故可以获赔数千万美金,一起医疗事故,可以使小诊所关张。其实,现在的医疗官司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中国人打医疗官司是以死为界线的,人死了,打官司讨个说法,人没死,算了,别找麻烦,其实打医疗官司是好事,使医务人员更有责任心,产生警觉,使其他的病人不再受罪。患者不能怕自己麻烦就放弃了打官司,这实际上是怂恿了不良的医风。保险介入医疗过程,是个新想法,可以研究,但实施起来比较复杂,现在的挂号费是,专家号14元钱,普通号3至5元钱,可以在挂号时另加一元钱,但可能一些患者不会理解。如果想尝试一下,不妨先为单做手术的患者上保险,这样患者的家属是可以接受的。

郑兵律师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该是个中立组织,公正地说,这个机构应该是不袒护任何一方的,并且应该有精通医学的律师参与,有被害人家属,有各医院的专家,像法院的审判庭一样公正,同时,这个组织应该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老百姓有官司可以很快找到他们。同时,也可以为医生上保险,一旦手术失败了,可以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少医院的直接损失。

记者也就医疗方面出现的问题采访了航空业,据法国航空公司的周英慧小姐向记者介绍,航空公司的保险都是比较规范的,而且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处于一切为乘客着想的考虑,乘客拿到的机票,已经包含了保险的费用,应得到的保障写在机票的背面,飞机如果因颠簸使乘客受到伤害,都会得到赔偿,其他的伤亡依情况会得到妥善的解决,相对其它的消费来说,无需消费者费太多的周折。

为了保障病员的合法权益,给更多欲哭无泪的患者一个说法,医疗主管部门是否可以借鉴其它行业的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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